保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能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保荐人应拥有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且在近期三年内没不好的经营纪录;(二)有长期投资能力或长期权益资金供给力的独立法人,如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担保公司、资产营运管理公司、金融机构、企业孵化器等;(三)注册资金或净资产高于一亿元人民币;(四)有固定的经营场合;(五)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六)本所觉得必要的其他条件;保荐人在有效保荐期限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挂牌企业符合本所需要条件,并在挂牌企业挂牌买卖后就其是不是持续符合该条件向企业董事会提供建议;(二)在挂牌企业申请股权初次挂牌买卖时,帮助挂牌企业处置股权挂牌买卖事宜,确认所有挂牌买卖申报文件符合本规则,并向本所提交《挂牌买卖保荐书》;(三)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知道并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准时、准确回复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关于本所规则的咨询;(四)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准时审阅、核对挂牌企业拟通知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书面确认;(五)准时回复本所的质询;(六)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履行股权挂牌买卖需履行的义务;(七)帮助挂牌企业打造、完善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挂牌企业治理结构。(八)确保有足够和适合的职员专门从事保荐业务;(九)本所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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