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侮辱罪应该注意的什么时间问题
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者以其他办法,公然贬损别人人格,破坏别人名誉,情节紧急的行为。认定侮辱罪对于保护被侮辱这有着十分要紧的意义。那样在现实认定该罪是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本文将做详细介绍。
公然侮辱行为
本罪的侮辱是指对别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表示,以偏低别人的人格或者败坏别人名誉的行为。所谓公然是指使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了解的方法进行某种行为,本罪即便现实没产生目的所要达到的公众了解结果,只须推行了目的行为,并不可以影响对公然的认定。因此,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在场,或者使这类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以看到、听到的方法贬低别人的人格或者败坏别人名誉的行为。
用暴力或者其他办法
本罪的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的办法侵害别人的人格或者名誉的行为,譬如强行剥光别人衣服、强迫别人戴高帽子示众、强迫别人做让人难堪的动作等等。本罪的其他办法是指暴力以外的对别人进行侮辱的办法,譬如用肢体语言对别人表示侮辱、借用网络等信息传播工具的侮辱、言辞侮辱、文字侮辱等等。
须针对特定自然人
本罪的侵害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侵害对象为单位的一般不可以构本钱罪;特定自然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多数人,但需要是具体特定的。对特定人不必须要求指名道姓,只须能从侮辱的内容中推断出被害人具体是哪个,即可达到本罪针对特定自然人的条件。
不构本钱罪的情形
依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须拥有以下基本条件。须拥有公然侮辱别人名誉的行为。用了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对象需要为特定的自然人。须情节紧急。通常情况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均不可以构本钱罪。譬如在大庭广众之下没特定侮辱对象也不可以判断出特定对象的;没用公然的方法也没产生公然结果的;用了公然方法或产生了公然结果,假如表述的事实基本为客观事实,不拥有侮辱或诋毁别人的性质的;虽然推行了公然对别人的侮辱行为,但没达到情节紧急后果等行为的,不构本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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