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一块交通事故中是至关要紧的,由于责任的认定关乎事故双方的切身权益。那样交通事故的责任又应该怎么样认定呢?因为国内各省具体认定原则不同,律图的我们会在下文给大伙解说有关山东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依据最高法司法讲解,其责任主体一般应依据对机动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状况进行认定。山东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山东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置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专门规定。
该纪要觉得,在驾驶员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手段的状况下,应当减轻机动车辆一方责任。具体来看:
1.机动车辆一方无责任的,机动车辆一方承担20%到3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辆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辆一方承担40%到50%的责任;
3.机动车辆承担同等责任时,机动车辆一方承担60%到70%的责任;
4.机动车辆承担主要责任时,机动车辆一方承担80%到90%的责任。
山东高院对上述责任的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存在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责任认定的首要条件,同时,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规则,假如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很难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过错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辆之间、非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