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员工玩忽职守,对应当检验的产品不确实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就是商检失职罪的表现。本罪的害处程度非常大,本文就本罪的有关规定作出剖析。
商检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员工玩忽职守,紧急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紧急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守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我们的职守。在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状况:
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依据《产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对于《商检机构推行检验的进出口产品类型表》中所列的产品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产品,需要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商检失职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含根本不作检验,又包含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即不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产品就其品种、水平、规格、数目、重量、包装与是不是符合安全、卫生需要等作全方位的检验。
延误检验出证
是指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产品进行了检验,但因为工作拖拉而致产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产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须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不是出错都可构成商检失职罪客观行为。依据《产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产品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对出口产品则需要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
错误出证
是指对应检产品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检验结果证明内容错误,与被检产品
商检标徽的客观状况不相符合,如把合格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又检验成合格等。既能够是检验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事实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如规格、数目、包装等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
商检失职罪居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所谓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大量出口产品被退回或者给予外商巨额经济赔偿;大量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进口不合格产品不可以用、销售;紧急损害了对外贸易关系;使国家的声誉遭到严重干扰等。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依法进出口产品不可以进口或者出口,致使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不合格产品进口或者出口,紧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干扰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