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有两家生产工业磨具的企业,一家是市磨具备限公司,另一个是市砂轮商品公司。磨具备限公司是省级重点企业,企业效益好,连年获行业出色企业称号,商品畅销海内外,急切需要扩大生产规模;而砂轮商品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虽有一流的机器设施,但开工不足,市政府为了振兴地方经济,决定将两家公司合并,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砂轮公司被磨具公司吸收,协议签订后,磨具企业的股东因砂轮公司承担债务过多,部分需要公司购回所持股份,但被磨具公司拒绝,公司董事会声称:“本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需要购回所持股份。遂后股东大会对是不是批准合并协议进行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予以否决,但市政府以拒绝合并不利于地方经济进步和社会稳定,发文给磨具公司,需要需要予以合并。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最后合并砂轮公司,但发出通知,两公司合并后,不承担砂轮企业的任何债务,债权人倡导权利由市政府统一解决,两公司遂进行了合并,资产、财务、职员进行了相应的交接。请问:公司董事会关于合并砂轮公司,并通知不承担砂轮企业的任何债务的决定是不是合法,合并是不是有效?
答:以上的合并无效,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合并的一般程序和公司机构的权利。具体来讲是违反了公司法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持异议股东具备购回股份请求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的权利,股东有权就企业的重大经营事情行使权利,不认可公司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其性质属股东自益权,因为砂轮公司负债沉重,合并将实质性地限制了股东原有些权益,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董事会收到持异议股东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对之进行支付,磨具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需要公司购回股份是不合法的。
2.公司董事会无权不实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份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的决议,除违法的以外,董事会需要遵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所以磨具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进行合并而不考虑股东会的决议。
3.公司合并后,磨具公司所做的关于债务概不承担的书面声明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因此磨具公司所做的声明无效。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紧急侵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其本身不可以承担债务,即便市政府可以为合并解决债务问题,但对债权人而言,磨具公司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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