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别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别人意志,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只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别人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别人意志,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别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暴力,是指殴打、捆绑、杀伤、拘禁等足以危及别人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办法,导致被迫者不可以反抗或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推行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办法进行威胁和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产生恐惧,迫使别人违心的吸食、注射毒品。胁迫的方法,既能够用明确的语言行进威胁,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意行为进行威胁。胁迫内容无论真实与否,只须使别人遭到精神强制即是胁迫。
(3)犯罪主体系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需要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强迫别人吸食、注射。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强迫别人吸毒罪应注意:区别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与强迫别人吸毒行为的定罪问题;强迫别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