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1、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才能构成,且其不是国家员工。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备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获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不是已经获得或行使了这类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除此之外单位员工借助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还侵有单位与其职员之间所具备的诚信的信托关系。
这里的“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些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少量的注册资金及少量的从业职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餐馆、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些社会团体或经济组,包含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与各类团体。
这里的“财物”,包含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只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含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含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些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些债权。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含三个方面:(1)需要是借助我们的职务上的便利;(2)需要有侵占、占为己有些行为;(3)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二〇〇七年8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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