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采光权是业主相邻权的权益之一。那样,侵害采光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在什么状况下,相邻权人可以倡导我们的采光权遭到了侵害?侵害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侵害采光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采光妨害的判断标准有什么
既然采光权作为相邻关系法的调整内容,那样怎么样构成采光妨害须根据处置相邻关系的“忍受限度”规则加以衡量判断。所谓的“忍受限度”就是当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遭到邻人侵害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侵害并不紧急甚至不重要时,并且社会普通人可以容忍这种妨害,就不能倡导排除这种妨害。具体到采光妨害问题上.妨害假如超越了社会普通人的忍受限度,即觉得构成采光妨害;而假如没超越社会普通人的忍受限度,则受害人负有容忍义务,不可以阻却这种“妨害行为”,即觉得不构成采光妨害。至于这一“容忍限度”怎么样成为司法实践具体操作的规范,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不能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可见,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国家有关的建筑标准作为是不是构成采光妨害的规范。本案的判决也正是采取这一方法,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认定本案被告构成采光妨害。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2006年推行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条的规定。除此之外,对于特定状况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规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l小时的规范。司法实践中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确认是不是构成采光妨害。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常常遇见如此的问题:假如建筑物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是不是还构成采光妨害? 笔者觉得.当事人假如觉得行政机关对其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审察错误或违反法律规定,觉得该行政许可行为对己方导致采光权侵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假如当事人觉得行政机关审批项目违法,但不先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撤销行政许可行为,而是先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院也应当受理。由于这种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权利人维护己方不动产所有权权利行使的排除妨害请求权,而作为法定权利的采光权.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不能因公权力行为而遭到侵害。审理此类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前述相邻关系的调整规则进行审理,对建筑物是不是违法、违章的问题,因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民事案件的审察范围之列。
除此之外,在民法典物权编明确规定采光权的状况下,行政机关假如继续对侵害采光权的建设项目审批,则此类行政许可通常来讲也是违法的。所以.判断是不是构成采光妨害无需考虑建筑物是不是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就本案来讲.被告建设的5号楼l2层以下有合法审批手续,13层以上部位尚未获得规划审批,这种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造的行为显属违法。但对这种行为的处置在监管范畴内,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需要对此进行评判。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建筑违法,原告请求的拆除建筑物排除妨害的请求一般也不可以获得支持,其理由就是考虑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判决排除妨害将带来高昂的本钱支出.因而尽可能以赔偿损失的方法来替代排除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