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反不正当角逐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是不正当角逐行为:
1.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用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修,或者用与知名产品近似的名字、包装、装修,导致和别人的知名产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觉得是该知名产品;
3.擅自用别人的企业名字或者名字,引人误觉得是别人的产品;
4.在产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水平标志,伪造产地,对产品水平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
5.经营者不能使用下列不正当方法从事市场买卖,损害角逐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能限定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角逐。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当地市场,或者当地产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能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方法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产品。在帐外暗中给予他们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他们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纳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产品,可以以明示方法给他们打折,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他们打折、给中间人佣金的,需要如实入帐。同意打折、佣金的经营者需要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能借助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产品的水平、制作成分、性能、作用与功效、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能在明知或者应知的状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不真实广告。
10.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1.经营者不能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产品。
12.经营者销售产品,不能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产品或者附加其他不适当的条件。
13.经营者不能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5.投标者不能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能相互勾结,以排挤角逐对手的公平角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