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朋友金某、王某于2009年9月十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的盈亏按出资比率分配。订立协议后我与王某各出资160万元,金某出资80万元,共计出资400万元,经工商核准登记后成立合伙企业。现大家三人由于企业的收入支出账目产生纠纷,但企业到今天尚未根据程序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否起诉需要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广西蔡先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合作伙伴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能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你不能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你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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