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受案范围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备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员工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譬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可以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必须要明确是不是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1、刑法对于电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认定
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筹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 [筹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办法非法筹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筹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筹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
以其他办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用以不真实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按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