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汽车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检验、鉴别或者重新检验、鉴别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需要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受害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当事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4、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回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交通事故处置工作规范第五十条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7日内,需要检验、鉴别的在检验、鉴别结果确定后3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置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交通事故处置机构负责人应当在2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置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
审核:
第六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赞同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告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有关证据,说明认定的原因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公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