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应是持续、稳定的一同居住衍为。假如双方仅偶尔或间隔地一同居住,如一夜情、嫖娼、通奸等,则该行为并不构成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
在判断一同居住行为是不是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时,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而应结合案件具体状况,对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同居关系稳定程度,与同居频率等很多原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得出符合客观实质的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破坏军婚罪,重点是要划清“同居”与通奸的界限。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应当包含在较长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在一块生活的情形。这种关系以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基础,总是还伴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显然不同于普通的通奸关系。通奸以临时性为特点,而“同居”则具备连续性、延续性。假如只不过偶尔或断续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可以觉得是“同居”,也就不可以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