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同居住的公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离结婚以后,双方均可承租:
(1)结婚以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结婚以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结婚以前借款投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结婚以后夫妻一同偿还借款的;
(4)结婚以后一方或双方申请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5)结婚以前一方承租的公房,结婚以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子的;
(7)一方将它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子的:
(8)结婚以前双方均租有公房,结婚以后合并调换房子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可以隔开分室居住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子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置:
(1)一方对另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结婚以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结婚以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低于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用法费及其他必要成本;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子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置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子(包含单位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子)的出租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建议。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子出租关系的,承租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房子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