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法、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与悔罪表现等状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借助自首避免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遭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手段,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10%-30%;
3.并不是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公告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查、教育后,主动交待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学会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的罪行较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种类的自首,可以降低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