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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酌定不起诉

www.huicba.com 2024-10-23 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案件是容易见到轻刑案件,实践中不起诉案件“酌定不起诉”占绝对多数。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


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能够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须同时拥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肃检刑不诉〔2023〕129号|王某某推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及损毁的公私财物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勉县检刑不诉〔2022〕37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推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在一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用途,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电话公告即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京海检刑不诉〔2023〕531号|本院觉得,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推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无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佳县检刑不诉〔2022〕16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随便殴打别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夏检刑不诉〔2022〕8号|被不起诉人加某某伙同别人,任意扣留别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三项,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供述我们的罪行,并将扣留的羊只上交公安机关,同时还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风险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加某某不起诉。


钟检刑不诉〔2022〕29号|被不起诉人廖某明伙同别人,随便殴打别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不起诉人廖某明系初犯,具备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社会风险性等原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镇安检刑不诉〔2022〕8号|朱某某醉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紧急,其行为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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