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对判决前犯数罪与判决后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怎么样数罪并罚作出了规定,具体涉及刑法第69-71条。
2、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实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可以超越三年,拘役最高不可以超越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可以超越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可以超越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实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实行完毕后,管制仍须实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实行,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的,合并实行,类型不一样的,分别实行。
3、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将来,刑罚实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实行的刑罚。已经实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4、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将来,刑罚实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实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实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