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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入职多家公司骗取薪资的定罪量刑

www.hjjjm.com 2024-10-29 刑事辩护

通过伪造简历包装自己,一个人同时履职多家企业,从事房产销售或经融销售等不需坐班的地推职业,因大多数公司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保,所以也不会出现社保异常等状况,试用期结束后便主动辞职或者被辞退——通过如此的手法“职业骗薪”,只拿底薪嫌疑人月薪即可高达数万元至20万元。

为何他们这类骗子更容易入职公司?由于他们了解单位想要什么,针对性的制造简历并且面试时表现得愈加老道。骗子总是是有规模的群体,小规模的公司急切需要业务职员时总是没办法发现骗子的真实面目,等到发现没营业额的时候已经为时晚矣。而且诈骗团伙也是深谙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单位假如有违规辞退或者其他不当问题反而或许会被犯罪嫌疑人举报或仲裁,明明是受害者却要额外支付一笔赔偿金,单位总是被整的苦不堪言。

今年3月8日凌晨,警方在上海和其他省市同步展开行动,抓获53名犯罪嫌疑人,揭开了这起“薪资诈骗”的一角。据警方介绍,此案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以上。3年来,犯罪嫌疑人加入了300多家公司,最多时同时领取16家企业的薪资,但从未上班。嫌疑人用骗来的钱在宝山买了一套价值数百万的别墅,过上了奢侈的生活。当警方抓捕她时,她仍然在参加杭州另一家公司面试。今年7月19日凌晨,警方第三出动,抓获薪资骗子108名,涉案金额超越8000万元。定罪量刑: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容易见到犯罪的量刑指导建议》推行细节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1.依据诈骗数额和有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借助电信互联网技术方法推行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讲解》)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借助电信互联网技术方法推行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 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借助电信互联网技术方法推行诈骗,数额达2.4万元,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互联网诈骗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4万元以上,未达3万元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备《讲解》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推行电信互联网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具备《建议》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的的,或者具备其他紧急情节、特别紧急情节,诈骗未遂的,应依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或《建议》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依据有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能超越基准刑的100%:

(1)多次诈骗的;

(2)诈骗集团的最重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借助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不真实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推行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推行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致使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导致诈骗的财物没办法返还的;

(9)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或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合降低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20%-50%;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切需要而诈骗的,可降低基准刑的30%的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不是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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