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区别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需要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但,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却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推行行为的刚开始,也会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换句话说,可以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各方面是什么原因使行为人萌生了借助合同进行诈骗的故意。后一种状况是合同诈骗犯罪尤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并且其表现方法和方法多种多样,具备最强的隐蔽性,对侦查取证的需要极为细致、严格;而普通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均产生于行为之初,其犯罪的临界点都发生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推行之前。也就是说行为人总是是在产生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之后,才进一步的通过种种诈骗方法将本身的意图付诸于推行。这与合同诈骗前一种状况有着相似之处。
第二,从行为人作案时所借助的合同这一客观表现形式来做一下区别。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重点在于是不是借助合同进行了诈骗。虽然说所有借助合同进行的诈骗不可能都定性为合同诈骗。但,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诈骗都是借助合同进行的,而且合同诈骗中所涉及的合同需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观存在。,那种行为人单方面伪造合同文本获得别人信赖,借以骗取财物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诈骗中不同作案方法、方法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合同诈骗行为人在进行诈骗行为时,需要与受害人之间有一个真实的合同协议内容存在,且不管这基中诈骗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成分有多大。该合同恰恰是诈骗犯罪的有力佐证。一讲到这里,有一点实践中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国内现行《民法典》允许合同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像电子数据交换载体等的形式存在。这里的口头表现形式使不少侦查职员在判定案件性质时没办法正确认识。其实,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买卖事情达成协议之后,有没书面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只须是买卖行为客观发生,双方也确实就买卖事情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一致,这段时间发生的诈骗行为,即使是口头协议同样也构成合同诈骗。另外,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为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来看应当是指双务有偿合同。就单务合同、免费合同像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免费借贷合同、免费保管合同等,产生的诈骗行为应归是普通诈骗之列。、即行为人虽然借助了肯定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不具备规范、影响市场行为的性质。就好比行为人写下借条。骗取他们肯定数额的资金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或说外逃的,就不能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归结起来讲,行为人需要借助了可以体现各种市场买卖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最后,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又一不同即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含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