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以前贷款买的房屋可以加女方名字吗
结婚以前购置的房地产可否添加女姓方的名
毫无疑问,可以。假如该男性在结婚以前购置房地产,他完全有资格将它老婆的名字添加至房地产权属名册中。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赋予了所有权人对于其个人财产拥有完全的支配与处置权。进一步来讲,在自购房子权限内添加第三方名义的行为,实质上是行使和体现了所有权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更为详细地讲解,此类行为应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换言之,当男方在结婚以前购置房地产并将它老婆的名字添加入房地产权属名册时,这便可被视为男方将它个人所有些房地产的一部分免费赠予给了女方。在双方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后,该房地产理所当然地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若不幸面临离婚的处境,女方有权依法倡导对此套房地产进行合理分割。
因此,男方是不是决定将它老婆的名字添加入房地产权属名册,完全取决于他本人的意愿;
然而,一旦做出如此的决定,那样该房地产便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结婚以前贷款买房结婚以后加名是否一同财产
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一般情况下在双方于结婚以前贷款购买房地产之后,结婚以后若决定添加配偶名字,此时所购房地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关于这一点,大家有必要参照有关法律条约进行讲解。
依据该等法律条文之规定,无论是在结婚以前抑或是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只须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将某一方一个人拥有些房产免费出售给配偶或与配偶共享所有权的,那样在受叫人即配偶获得该项财产所有权之前,出售人便有权撤销先前的赠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三十二条
结婚以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些房地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能撤销的具备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结婚以前贷款买的房离婚如何分割
涉及结婚以前购房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1、缔结婚姻之前,夫妻其中一方已经以自己独立财产购置住房并进行了抵押贷款,第一次登记时只以他(她)单方面名义获得了房地产证。而在结婚以后,双适才开始一同分担贷款还款责任。在此种状况之下,所购得的房地产应视为这一方的独有财产,当夫妇关系破裂之时,另一方并不拥有对此房地产进行分割的权益。
然而,对于那些过去参与一同偿还贷款的另一半,或有权向他们提出要回自己已偿还的那部分款项。
同时,假如房地产价值有所增加,则参与还款的配偶方还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索取相应的增值补偿费。
2、同样的状况发生在夫妇中有一方于结婚以前用我们的个人财产购买了某处住房并且推行了抵押贷款,等到结婚以后,两人再一块一同承担还款义务。这样的情况下,尽管他们在结婚以后一同还贷,但因为在结婚以前这一方就一个人用我们的财产购置并推行了购房及贷款行为,所以结婚以后获得的房地产证就只能被视为是对这个人结婚以前购房的一种确认和证明,并不可以由此认定其实质是夫妻一同财产。
3、夫妻二人在结婚以前便用公有财产购买并进行了抵押贷款,结婚以后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幸运的是,他们在结婚以前就获得了房地产证,并且房地产证上登记的所有者是其中一位配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男方结婚以前购房,可将它老婆名字加入房地产权属名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人对其个人财产有支配与处置权。添加老婆名义实质是行使处分权,像赠与行为。结婚以后,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依法分割。决定是不是添加老婆名字取决于男方,但一旦添加,房地产即视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