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的自主选择权有什么
《反不正当角逐法》规定:经营者销售产品,不能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产品或其他不适当的条件,不能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方法营销推广质次价高的产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能滥用权力限定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当地或当地商品流向外地,也是对买家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买家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大家在购买产品或同意服务时,都不会盲目进行,而总是是依据我们的需要和爱好来选择产品或服务。因此,自主选择权是买家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法律上对买家的自主选择权加以尊重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那样,在消费范围中,买家有什么自主选择权呢?
《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是有权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产品品种或服务方法;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产品、同意或者不同意任何一项服务。一在该条的第三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买家在自主选择产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辨别和挑选。
总之,买家在购买产品或者同意服务时,选择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需要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我们的意志,主动权应牢牢学会在我们的手中,有权需要经营者介绍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常识,以便作出购买产品或同意服务的决定。同时,买家名主选择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需要是合法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主选择权,而不可以把自主选择权打造在侵害国家、集体和别人的合法权益之上。除此之外,自主选择权一般只能限定在购买产品或者同意服务的范围内,不可以扩大到用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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