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虽患有视力一级残疾但一直从事家用电器专卖个体经营的,酌情按60%比率支持其被扶养生活活费!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块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患有视力(盲)壹级残疾的配偶是被扶养人范畴。人民法院有权依据被扶养人的工作状况、劳动能力丧失状况等原因酌情支持配偶倡导的被扶养生活活费。
胡某刚等与韦某亮、杨某峰、凤台县某耀汽车运输公司、亳州(某汽集团)汽车运输公司第四汽车队、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淮南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亳州分公司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虽患有视力一级残疾但一直从事家用电器专卖个体经营的,是不是应当支持其倡导的被扶养生活活费?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723号
二审: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4524号
再审:安徽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2243号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9日10时45分许,杨某峰驾皖S××××**号大型客车,沿蚌合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行线92KM+400M附近,碰撞到由韦某亮驾驶皖D××××**号重型厢式货车(骑压分道线停驶在应对车道)尾部左边后,造皖S××××**号车上乘坐职员燕会军吴某侠等23人不同程度受伤,吴某侠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峰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亮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侠等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死者吴某侠,1977年11月11日生,生前与胡某刚系夫妻关系,胡某刚系视力(盲)壹级残疾。二人共育一女胡某悦,吴某侠生前居住在安徽涡阳县高炉镇商联049号,系非农业家庭户。吴某侠的爸爸吴某国,妈妈韩某云,两人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共育子女五人。
杨某峰皖S××××**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实质所有人和驾驶员,汽车挂靠亳州汽运第四车队营运,该车在保险亳州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限额60万元皖D××××**号重型厢式货车系某耀运输公司所有,在保险淮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约定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胡某刚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78402元。
法院裁判
安徽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关于原告倡导的被扶养生活活费怎么样认定问题。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胡某刚视力(盲)壹级残疾,平时生活依吴某侠,倡导被扶养生活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因其经营电器买卖,有肯定的收入来源,并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胡某刚被扶养生活活费,参照其伤残状况,酌情予以支持。胡某悦、吴某国、韩某云系吴某侠的女儿、爸爸妈妈,倡导被扶养生活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扶养生活活费分别为:胡某刚248880元(20740元/年×20年×60%)、胡某悦62220元(20740元/年×6年÷2人)、吴某国33184元(20740元/年×8年÷5人)、韩某云456**元(20740元/年×11年÷5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上述被扶养生活活费实质履行应为327692元,胡某刚、胡某悦、吴某国、韩某云四人20740元/年×6年,胡某刚、吴某国、韩某云三人20740元/年×2年,胡某刚20740元/年×20年×60%÷20年×(20年-8年=12年)+韩某云20740元/年×11年÷5人÷11年×(11年-8年=3年)]。故作出(2019)皖012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1、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淮南分公司赔偿胡某刚等各项损失共计365173.1元,杨某峰、亳州(某汽集团)汽车运输公司第四汽车队连带赔胡某刚等各项损失共计735088.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峰、亳州汽运第四车队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审认定胡某刚视力(盲)壹级残疾,平时生活依靠吴某,并支持胡某刚的被扶养生活活费,与事实不符。胡某刚的视力(弱)是先天性的,吴某侠与胡某刚结婚系再婚。况且胡某刚开办有家用电器专卖店,到今天仍在经营。故胡某刚平时生活不依靠吴某侠。
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某刚倡导的被扶养生活活费是不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胡某刚一审期间提供了残疾证,载明:胡某2刚视力(盲);壹级残疾”,杨某峰、亳州汽运第四车队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异议不予采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审认胡某刚是“被扶养人”,并无不当。鉴胡某刚吴某侠从事个体经营,说胡某刚并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一审按60%支胡某刚的被扶养生活活费,是裁量权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调整。故作出(2019)皖01民终45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杨某峰、亳州汽运第四车队不服,申请再审。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再审审察重点为胡某刚倡导的被扶养生活活费问题。胡某刚一审期间提供了残疾证,载明:“胡某刚视力(盲);壹级残疾”,原审基于这一状况,而且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将胡某刚确定为被扶养人,并无不当。原审已考虑到胡某刚从事个体经营,并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酌定按60%支持胡某刚的被扶养生活活费。因此,无论胡某刚家用电器门市部到今天是不是仍在经营,均不影响胡某刚为被扶养人的事实。故作出(2020)皖民申2243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某峰、亳州汽运第四车队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22修正)
第十六条被扶养生活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根据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生活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根据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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