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1、周某系张某二的爸爸妈妈。张某二与韩某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5月,张某一供应其名下房子,并将售房款中的500万元存入张某二名下,张某2、韩某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房子并登记在韩某名下。2020年4月,张某二与韩某登记离婚,未对该房子进行分割。后该房子被韩某卖掉。
张某1、周某诉至法院,倡导该500万元系借款,需要张某二与韩某一同偿还。张某二认同该笔款项为借款并赞同还款。韩某倡导该笔款项为赠与,并不是借款。另,韩某曾在与周某微信聊天时表示赞同还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张某二认同张某一和周某向其与韩某借款500万元购买房子,韩某亦曾在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赞同归还该笔款项,现韩某在诉讼中倡导该笔款项系赠与,但未提交足以证明赠与存在的证据,应当认定张某1、周某与张某2、韩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2、韩某应偿还借款。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适用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子女配偶过去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赞同还款,但在诉讼中又倡导系赠与的状况下,该子女配偶应当进一步举证,因其未能完成举证,法院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