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小区出入口处,因被告张某的车长期阻挡原告刘某的车外出,遂刘某单次鸣笛,示意张某挪车。鸣笛声引起张某的不满,张某下车开始对刘某的车进行拍打、拦截并暴力拉拽车门,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被告张某发现原告刘某报警后,张某与刘某开始发生肢体冲突,多次用拳头殴打刘某,并拉扯其耳朵,故意嘶吼。后经医院诊断,原告刘某乳房损伤、腹部外伤、耳外伤,刘某支付医疗费838元。另,公安机关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500元处罚。
法院觉得: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双方因挪车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不可以正确处置,情绪失去控制殴打原告,致其身体遭到损害,侵有原告的健康权,对被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营养费、羽绒棉服等损失费。
律师说法:本案是因“挪车让行”如此一件日常容易见到的小事引发的纠纷,却因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最后给原告的身体健康导致严重干扰。与人为善、尊重宽容、互助互利、友好和睦的友善精神,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