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属审察
二手房交易业务,应当审察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有关文件,未依法登记获得房产权证书的,不能交易;并向房产买卖中心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2、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审察
(1)二手房出售人应当是依法登记获得房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叫人可以是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应当审察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赞同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是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审察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共有财产审察
共有二手房,应当审察有无共有人赞同出售的书面证明。
4、权利限制审察
应当审察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状况。
5、他项权利设置审察
应当审察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状况。若有,要审察有无获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赞同交易的证明。
6、优先购买权审察
(1)共有二手房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应当审察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舍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应合理提示买受人如承租人舍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出租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出租主体变更合同。
7、审察二手房有无下列禁止交易情形: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赞同的;
(4)权属存在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赞同出售的;
(7)列入动拆迁范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8、境外人士交易的限制
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的地域的房子是不可以供应给境外人士的。可向房子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9、要合理提示委托人交易的房子应能维持正常用功能
为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提供委托人其所购买的产品房应维持正常用功能,超越合理用年限后若继续用的,产权人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