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卡将全国通用的吗
居民健康卡将推行全国通用。
法律依据:
中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管理方法》的公告
第二条本方法旨在规范居民健康卡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使居民拥有唯一的、全国通用的居民健康卡,达成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三条居民健康卡是指基于地区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辨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达成跨地区跨机构就诊数据交换和成本结算的信息载体。
第四条用居民健康卡可以达成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一卡通,便捷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保成本结算,免费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功能。
第五条中国境内居民均可申领居民健康卡。
第六条发行居民健康卡应当符合卫生部拟定的《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和有关配套技术规范,确保标准统1、全国通用。
第七条居民健康卡初次制卡经费,卡应用支撑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成本根据地方政府主导、多方集资的原则解决。补办居民健康卡的本钱经费由居民个人承担。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居民健康卡标准规范,与发行和应用的授权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省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和应用,发行对象为当地常住人口。
第九条发行和应用居民健康卡的区域应当拥有的条件:
明确发行、管理居民健康卡的服务机构和专门员工,确保资金、设施和业务用房等保障手段到位。
制定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推行细节。制定居民申领、挂失、补发、注销居民健康卡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步骤。制定采集核实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具体方法。
拥有支持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地区卫生信息平台。
第十条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密钥管理软件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资质须符合卫生部及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并由卫生部负责审核公布。
第十一条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授权管理:
卫生部统一为发行居民健康卡的受理终端分配标识号。
发行省份招标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工作策略与改变发行计划应当报经卫生部审核通过,中标结果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居民健康卡制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可依据本省实质状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推行,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地第一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家和商品等,均应当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卫生部测试审核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居民健康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应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建设工作相衔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推行,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初次采集核实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建设地区卫生信息平台和有关应用系统,推进居民健康卡在医疗卫生范围的应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健全配套设施,引导和便捷居民用居民健康卡。
第十五条居民健康卡安全管理:
居民健康卡使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级密钥管理体系。
卫生部打造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软件,制定密钥管理规范,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的一级根密钥,并根据统一规则生成二级根密钥,分发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打造本级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软件,制定密钥管理规范并报卫生部备案,负责管理用二级根密钥,可依据实质状况,根据统一规则生成三级根密钥或者卡片密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部规定,严格推行对居民健康卡记载内容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居民健康卡个人信息用根据国家个人隐私保护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七条在维持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管理主体都不变的首要条件下,经卫生部赞同,各地可将居民健康卡与市民卡等其他公共服务卡“多卡合一”。如需增加金融功能,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
各地或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发行的已有类似功能的健康卡应当根据《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逐步过渡为居民健康卡。
第十八条居民健康卡有关配套技术规范,密钥系统管理,服务网点终端安全存取模块管理等有关规定,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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