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刑法学界就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争议:
1、不法侵害是不是包含过失犯罪。笔者觉得当风险后果已经发生时构成过失犯罪,这个时候,因为不可以形成正当防卫的紧迫感,所以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因此,对过失犯罪,在一般的状况下没有正当防卫的问题
2、不法侵害是仅指犯罪侵害,还是既包含犯罪侵害也包含一般违法侵害。笔者倡导有限制的犯罪违法侵害说:即不法侵害既包含犯罪侵害也包含一般违法侵害。理由是:第一,《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只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能实行正当防卫,并没其他附加条件的限制:第二,违法性与行为人的能力无关,无论是精神异常者,还是未达法定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所导致的侵害,都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都是违法的侵害,当然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不然就会使被侵害者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并大概放纵犯罪分子继续犯罪。
3、不法侵害是不是包含不作为犯罪。本人觉得主要看其能否形成紧迫风险。譬如警察刘某开车看到有人正在行凶闹事,没去制止,反而开车离开,假如此时刘某没别的紧急任务,那样他就是不作为行为,但假如他正在实行别的紧急任务,譬如说正在跟踪别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要去制止一些重大险情;要去救助遇见生命危险的职员等就不构成不作为行为。就是导致紧迫风险,也不能对其施以"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