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鹰潭某地产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房子首付款194120元,其余430000元办理商业贷款,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办理登记前,周某未按期偿还贷款致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周某所交款项不予退还等内容。
2014年11月,周某入住房子,但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
2020年6月,周某按揭还款开始出现逾期,地产公司代周某结清了银行贷款本息360971元。后诉至法院,需要解除购房合同,不予退还已收取的首付款,周某返还房子并向地产公司支付代偿款的利息、罚息。
鹰潭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周某已通过首付和按揭贷款的方法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地产企业的合同目的已经达成。且案涉房子已实质出货给周某用多年,从维护买卖安全与稳定、衡平交易双方利益、保障居住权角度出发,案涉购房合同不适合解除。
但因周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保证人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地产公司依法享有向周某追偿的权利。为防止诉累,节省司法本钱,遂判决周某向地产公司支付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等共计36097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债务清偿之日止,驳回地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日常,购房人支付肯定比率首付款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现象很常见。银行为减少放贷风险,总是会让开发商对购房人的按揭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发的开发商代偿贷款后向购房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案例。
本案中,购房人以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形式,履行了作为购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且其入住房子多年。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产品房销售合同至此已处于基本履行完毕的状况。开发商倡导按合同约定收回房子,已收取的首付款亦不予退还,不只消灭了购房人履行合同付出的资金代价和对房子产生的合理物权期待,而且不利于房地产买卖秩序的稳定。因此,解除合同不应当成为本案裁判的势必走向。
但同时,购房人逾期偿还贷款致使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购房人进行追偿。本案的处置结果既鼓励诚信履约,又兼顾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维护买卖稳定,保障公民居住权,适应了现代社会“住有所居”的主流价值理念。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