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要紧组成部分,保险公司饰演着愈加要紧的角色,近十年来,保险业在服务社会大家的同时,自己也得到了蓬勃的进步。但伴随保险活动的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保险纠纷也纷至沓来,保险公司愈加频繁的出目前了被告席上。另人遗憾的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到漠视和侵害,很多的案例好像只在证明,只须进入了诉讼,保险公司就注定要“九死一生”,到底是哪些原因使保险公司陷入了诉讼的困局而频频败诉?笔者下面从几个方面试剖析之。1、保险公司营运管理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对诉讼风险的评估、防范能力差,致使频频败诉。保险业务近年来增幅飞速,但与之合适套的经营体制、服务意识相对落后,部分从业职员素质、技能不够,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如此那样的问题。以保险业务步骤中比较要紧的承保与理赔环节为例,在承保环节中,存在保险销售、代理职员夸大保险的功能与用途,不向投保人出货保险合同条约,不对免责条约进行提示与说明,对不符合保险条件的标的进行保险等现象,这都为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而理赔步骤设计不科学,理赔速度慢,理赔手续繁琐,又会使保户怨怒交加,愤而起诉。无理拒赔、拖赔一旦进入诉讼败诉赔钱自不待言,而很多存在免责情形的拒赔案件也由于不可以举证就免责条约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而败诉。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非常大一部分集中在保险人是不是就免责条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上。《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企业的订约说明义务,暂且不论保险公司是不是依法履行了该义务,且看保险公司怎么样证明履行了上述法律义务。以财险公司为例,一般会在需要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陈列如下内容:“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约(包含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赞同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单是多数财险公司用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说明义务的唯一证据,然而在如此至关要紧的文书上,投保人的确认签字大都被保险销售代劳了。他日一旦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唯一的投保单又被证明并不是投保人签署而不具备法定证明力,保险公司又无其它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最后法院会以免责条约不生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化,很多的诉讼骗保案件成为保险企业的难言之痛。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攀升,不止是买家法制观念增强,学用了使用方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保险消费环境的日益复杂不无关系。在保险市场日渐兴盛之时,也暗流涌动着很多的骗保案件,部分违法犯罪之徒想方设法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努力夸大事故损失,以期通过保险诈骗获得非法利益。以河南为例,行业内时尚的说法是,假案理赔占到了理赔案件的20%以上,这个数据应当说是惊人的。对于很多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没精力来进行打击,保险公司没能力来打击,这使诈骗者有恃无恐,屡屡得手。尽管保险公司天天都持之以恒的在与“三假”(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做斗争,但效果甚微,假案骗保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挥之不去的阴影与梦魇。更为可怕的是,保险诈骗不只有着专业化趋势,通过诉讼渠道进行骗保也已经成为保险诈骗者颇为有效的“技术方法”。一般,骗保者会以极其专业的手法制造出足以以假乱真的“保险事故”,然后留存整套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损失评估报告、汽车修理发票与清单等),尽管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后,通过经验剖析和技术剖析觉得疑点重重,但苦于没证据,既不可以拒赔,又不愿理赔,只能拖着不赔,骗保者也并不着急,等个一年半载,待真相愈发模糊之时,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了解,法官只关注证据反应出来的事实,面对骗保者丝丝入扣的整套证据,保险公司自是败诉无疑,最后还是得乖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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