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0年3月29日皖法研字<1980>第11号请示报告收阅。关于国内男公民郭淡清申请与苏联籍的老婆离婚问题。大家建议,先由男方本人直接去信征求女方建议后再作处置,如女方不认可或不理睬,男方坚持必须要离婚时,由申请人所在区域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由男方直接寄给女方。
附: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男公民申请与外国籍的老婆离婚怎么样办理手续的请示报告(198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我省淮南“师专”教师郭淡清50年代在苏联留学期间与一苏联女公民结婚,女方从将来中国生活过并且从“文革”开始后,双方即断绝了所有联系,现郭需要离婚,在国内重建家庭,询问怎么样办理其离婚手续问题。我省法院过去没办理过这种离婚案件。也未查到办理这种离婚案件手续的有关文件规定。经大家研究,考虑到其婚姻关系的实质情况,可否由申请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按女方原有联系时的居住地址,把判决书寄送该地法院或女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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