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应拥有的条件——南阳中院审理韩英上诉齐现金返还彩礼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彩礼返还应拥有的条件主要包含三种情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一同生活与彩礼给付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在南阳中院审理韩英上诉齐现金返还彩礼纠纷案件中,双方虽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中提到的可返还情形之一。
除此之外,案件中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绝对困难,这也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之一,即彩礼给付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因此,依据最高法的规定和本案的具体状况,女方应酌定返还部分彩礼是适当的。
综上所述,彩礼返还应拥有的条件包含: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一同生活与彩礼给付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在本案中,因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绝对困难,因此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