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董某系表兄妹,双方于1988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1989年2月生一男生,现已工作。现双方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需要与董某离婚。
[审判]
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事实婚姻,应为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故李某需要与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评析]
本案怎么样处置,有两种建议:
看法1、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之前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是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看法2、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是同居关系。应向原告释明,动员其撤诉,并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其坚持需要离婚,或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理由如下:
1、原被告不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配偶的男女,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3、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块。4、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李某和董某是表兄妹,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虽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
2、李某和董某之间是同居关系。依据《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原告李某释明动员其撤诉时,要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李某坚持需要离婚或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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