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情况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察知道,对符合婚姻和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与不符合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民法典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别人干预不可以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的,也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2.离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达成共识的,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状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一方需要离婚,或双方需要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未达成共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复婚登记手续。
离结婚以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