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范的推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婚姻法》,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大陆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中国大陆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区域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同意婚姻登记业务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怎么收费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能收取其他成本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结婚登记
第四条中国大陆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结婚的,中国大陆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中国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游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