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海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国内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海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国内民法院有权受理。假如双方均为出国职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国内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内境外需要离婚的,当地法院是不是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置。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假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国内法院有管辖权,假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海外,此时国内法院一般不受理;假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国内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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