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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www.huinanke.com 2025-04-30 婚姻家庭

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现象比较紧急,来自于各国国内法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立原则各有不同。现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还是依赖各国国内法来解决,可以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入手。

国内现行立法的部分规定,与当今国际社会的常见实践不相一致,不利于跨国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建议参考海外有关立法和国际惯例,结合国内国情,对国内的涉外离婚法律规范加以健全和进步。

伴随国内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国内的涉外婚姻愈加常见。然而,因为男女双方文化传统、社会历程、意识形态与生活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率也相对较高。涉外离婚案不断上升的近况与国内相对滞后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因为尚未形成比较健全的涉外离婚法律规范,法官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没办法可依,陷入了前所未有些尴尬境地。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依赖最高法院的司法讲解及上级法院的批复只能是杯水车薪。健全国内的有关法律规范火烧眉毛。

离婚的方法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因为“协议离婚”非常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由此产生的实质性的法律冲突较少出现,故各国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协议离婚”的内容鲜作规定。本文着重就“判决离婚”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探讨。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因为涉外离婚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只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本身的切身利益,同时还涉及到有关国家的社会利益,因此各国都采取立法的形式,尽量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在管辖权确立的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属地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倡导以案件事实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规范,强调基于领土主权原则,对其所属国范围内的所有人、物、事件和行为具备管辖权,以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婚姻缔结地等所属国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所有这类地域联系中以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标准最为常见使用。

使用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美和拉丁美洲国家。

属人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备管辖权,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离婚案件具备受理、审判的权限。

采取这一原则的原因是离婚案件是是个人身份问题,与本国联系最密切,所以应该由本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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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国际私法 其它国际私法相关 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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