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的一些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具备肯定的特殊性,这种案件的一些当事人,文化常识和法律常识较低,法律意识较差,法官单纯解说法律,当事人听不懂,容易急燥,一旦不如意就与法官产生对抗情绪,法官感到非常棘手。这种案件有的案情和法律关系较复杂,关于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状况较为冗杂,当事人又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倡导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因对事实争议较大,双方抵触情绪激烈,矛盾一触即发,有时当事人纠集亲属、朋友几十人到法院助阵,在冲动之下极易产生打架、斗殴等暴力事件,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麻烦。笔者觉得承方法官应在对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进行细致梳理的基础上,理清调解思路,积极探索运用调解办法,解决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多做调解工作,不要随便下判,判决有时不但不可以解决矛盾,反而使矛盾加剧和激化。为了力求使双方当事人均感认可,做到案结事了,获得好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笔者觉得以下调解办法和思路是有益的探索:1、信赖调解法。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一要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赖感,这是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法官缺少信赖感,调解就失去说服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方法官应一直维持好的情绪状况,认真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使当事人感到法官对其说话很看重,感觉法官是正派的、公正的,想配合法官工作;法官应积极运用通俗、含蓄及鼓励性语言,给当事人一种温和友善之意,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使当事人易于同意,自觉自愿的解决矛盾;法官在语言表达上应尽可能缓和,给自己和当事人都留下一些思想空间,并做到耐心细致,力避操之过急或急功近利,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赖感,为调解打下好基础。2、是非调解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令依法依理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过错程度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对于双方都有过错且不容易分清过错大小,则分别指出各方的过错与依据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认识判决对双方都不利,将产生肯定的影响,而调解对双方来讲,没有哪个赢哪个输。在指出其过错进行批评教育时应学会艺术性,可以先对当事人合法、正确或积极的一面准时给予一定,然后依据具体状况以直接或委婉方法提出,以使当事人易于同意,达到调解的目的。3、效益调解法。承方法官在调解中,对于一方有过错的,给当事人算本钱账,如上诉成本、实行成本、双方因诉讼所耽误的时间、花费的精力,使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明了调解节省诉讼本钱,提升诉讼效益。通过调解,也使无过错的一方给予适合让步,使其了解调解和判决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调解,虽然作出了肯定的让步,但说明了相他们有履行的诚意,缩短知道决纠纷的时间。4、借用调解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借用当事人的近亲属、知心朋友参与调解,由于当事人的亲朋都会考虑该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他们的话具备肯定的说服力,同时法官还应依据状况主动与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联系,由于组织具备权威性,对当事人具备说服力。法官在对当事人亲朋,有关组织释明法律法规,说理透彻、明了的首要条件下,请他们出面对当事人做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调解,获得好成效。来源:华律网江西频道作者:**发邱锋肖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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