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立法
第一章总则
家庭暴力的定义、概念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社会上对家庭暴力新定义:包含对身体、精神、性和财产的蹂躏与掠夺。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立足于:
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
2、以宪法为依据,整理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反家庭暴力的实质需要,将现有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备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应该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明确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组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妇女联合会抓轻微违法和犯罪的先期教育和处置。
第二章家庭暴力范围的确定
在将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爸爸妈妈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与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方法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导致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导致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是家庭暴力的范畴。一般指的是发生在私生活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包含多种不一样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认定
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轻微伤是主要形式,精神伤害占肯定比率。
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精神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他们、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它是对人不尊重,这种暴力的推行其风险性较之身体暴力要紧急得多。精神暴力是体目前常识分子、领导干部或一些经济富裕家庭的一种暴力表现行为。如一方出轨后,便与另一方不说话,或采取人身攻击。个别老板、经理,在外面包二奶后,只给妻儿生活费,其它义务都不尽。夫妻二人形同路人,长期不说话,生活不关心。
性暴力是指停止或敷衍两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依据行为推行暴力的方法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因为刑法中没明确承认“婚内强奸”,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罚依据。本法应明确“婚内强奸”的要件。应将受暴者在不自愿,施暴者发暴力推行的性行为等给受害者导致精神、身体损害认定为“婚内强奸”。
第四章家庭暴力的取证
现在,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涉近况不尽如人意,究其缘由,除去法律规定不健全外,证据不足也是非常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充分注意采集证据,但更要紧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首要条件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别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合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类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己的特征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征,也有益于达成真的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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