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某,一家外企的女员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婚的殿堂,并生有一可爱的女儿。结婚以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伴随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不只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1日,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忽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候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6日,唐某在没办法忍受的状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推行家庭暴力为由需要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否认对唐某推行了家庭暴力。
[裁判要素]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因唐某需要离婚系基于周某推行了家庭暴力,故确认家庭暴力是不是存在关系到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综观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推行了家庭暴力,理由有2、一是周某书写的保证书能证明其曾有过“打唐某”一事;二是周某间两次殴打了唐某,特别是最后一次,致唐某的损伤从头面部到下肢,面积分布较广。可见,周某不只具备殴打唐某的劣迹,且情节恶劣,应当认定周某的暴力行为给唐某身心导致了肯定的伤害后果,唐某据此需要离婚应予支持,且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需要周某赔偿损失。法院遂依据国内婚姻法判决唐某与周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置,同时判决周某赔偿唐某损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家庭暴力是中外家庭容易见到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犯不只数目上升,而且所导致的伤害后果也有所加重,家庭暴力开始遭到全世界广泛关注。《中国婚姻法》将家庭暴力列为禁止行为和离婚及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1、家庭暴力的内涵及法律属性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总是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略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有关,暴力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紧急的伤害。国内学者常见觉得,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含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规定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可见,家庭暴力第一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包含以下几方面:1、主体需要具备行为能力,且为家庭一同生活成员。一般觉得是一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包含有夫妻关系、爸爸妈妈子女关系,与兄弟姐妹之间和肯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2、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且为故意。出于泄愤、征服或仗势欺人的动机而放纵不法行为,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和身份权;3、在损害后果上,有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受伤的事实;4、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基于行为人的主观为故意,此因果关系应采势必因果关系理论。
在理论上,家庭暴力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家庭暴力的主体为所有一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狭义上家庭暴力仅指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间的暴力行为,且受害者绝大部分是妇女。本案例因具备代表性,故本文仅探讨狭义上的受害人为妇女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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