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从一块案件谈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

www.fqwsa.com 2025-05-04 婚姻家庭


[案情]


唐某,一家外企的女员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婚的殿堂,并生有一可爱的女儿。结婚以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伴随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不只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1日,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忽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候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6日,唐某在没办法忍受的状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推行家庭暴力为由需要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否认对唐某推行了家庭暴力。


[裁判要素]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因唐某需要离婚系基于周某推行了家庭暴力,故确认家庭暴力是不是存在关系到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综观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推行了家庭暴力,理由有2、一是周某书写的保证书能证明其曾有过“打唐某”一事;二是周某间两次殴打了唐某,特别是最后一次,致唐某的损伤从头面部到下肢,面积分布较广。可见,周某不只具备殴打唐某的劣迹,且情节恶劣,应当认定周某的暴力行为给唐某身心导致了肯定的伤害后果,唐某据此需要离婚应予支持,且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需要周某赔偿损失。法院遂依据国内婚姻法判决唐某与周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置,同时判决周某赔偿唐某损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家庭暴力是中外家庭容易见到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犯不只数目上升,而且所导致的伤害后果也有所加重,家庭暴力开始遭到全世界广泛关注。《中国婚姻法》将家庭暴力列为禁止行为和离婚及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1、家庭暴力的内涵及法律属性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总是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略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有关,暴力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紧急的伤害。国内学者常见觉得,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含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规定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可见,家庭暴力第一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包含以下几方面:1、主体需要具备行为能力,且为家庭一同生活成员。一般觉得是一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包含有夫妻关系、爸爸妈妈子女关系,与兄弟姐妹之间和肯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2、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且为故意。出于泄愤、征服或仗势欺人的动机而放纵不法行为,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和身份权;3、在损害后果上,有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受伤的事实;4、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基于行为人的主观为故意,此因果关系应采势必因果关系理论。


在理论上,家庭暴力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家庭暴力的主体为所有一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狭义上家庭暴力仅指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间的暴力行为,且受害者绝大部分是妇女。本案例因具备代表性,故本文仅探讨狭义上的受害人为妇女的家庭暴力。

?

Tags: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常识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