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亮,男。
被告:何*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相互认识。
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
2000年十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结婚以后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没一同财产。被告生育孩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亮还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
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常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导致夫妻感情紧急破裂,没办法在一块继续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到今天已有1年多。现诉至法院,需要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十八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成本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率由法院裁定;双方没一同财产,双方所有些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娟辩称:1、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常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到今天。被告虽赞同解除婚姻关系,但需要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2、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有很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3、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两个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法院觉得,原告杨*亮和被告何*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亮多次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到今天。对原告杨*亮需要解除与被告何*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时,原告杨*亮和被告何*娟经法庭调解,赞同双方离结婚以后由被告何*娟抚养女生杨××,且原告杨*亮每月支付女生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生杨××在上婴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亮均想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何*娟觉得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亮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何*娟觉得原告杨*亮多次无故对其用暴力殴打,导致其受伤,需要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依据《中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何*娟提出的由原告杨*亮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项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文书推荐:女方出轨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范文(夫妻一同买房并且有贷款)专业版双方离婚协议书最新版离婚协议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