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低于1年。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需要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拯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可以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需要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中的条件的,在法按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以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