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规:
中国收留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根据本法可以在中国收留子女。
外国人在中国收留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根据该国法律审察赞同。收留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留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海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留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留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需要办理收留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办理涉姥爷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留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