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含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含事实婚姻。
2、合意要件
需要“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需要真实、自愿。因受他们或别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
需要拥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的法定要件。“适合处置”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置达成共识。其中,子女问题适合处置,包含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怎么样负担,子女的姓氏是不是改变等。财产问题,包含一同财产适当的分割与处置,对一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括的内容。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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