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对于题目的内容是不是都知道呢?为了帮助大伙更好地获悉有关的法律常识,华律网记者整理了以下的有关内容,赶快跟着记者一块儿看看吧。
发布部门:山西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方法》,结合我省实质状况,拟定本细节。关联法规: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辖区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以到一方爸爸妈妈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章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三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公布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助理员担任。婚姻登记员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方可上岗。第六条婚姻登记员的职责是:贯彻实行国家有关婚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积极进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移风易俗、节省办婚事的宣传教育;按时上报婚姻登记统计报表;整理上交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婚姻登记员需要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第七条婚姻登记员本人的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应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第三章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第八条男女双方自愿申请结婚,须持下列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经省批准拓展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的地方,还需提供《婚姻登记方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检查证明;是第二条第二款状况,到一方爸爸妈妈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还应提供当事人爸爸妈妈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或母子关系的证明。关联法规:第九条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情况证明》,国家员工、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职员,由本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村民、城镇居民,私营企业的职员,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到本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辖区外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情况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出具《婚姻情况证明》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需要如实填写婚姻当事人的出生年月和婚姻情况的证明,不能弄虚作假。第十条对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凡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分别发给结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婚姻自由和阻挠婚姻登记工作。离结婚以后申请复婚的,应收回《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再婚的,应在《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再婚登记的时间和双方的名字,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关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