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事实婚姻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在国内,法定事实婚姻的时间限制是1994年2月1日以前。
自1994年2月1日起,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到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告》中进一步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置。
这意味着,自1994年2月1日起,国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2、认定事实婚姻的机关
认定事实婚姻的机关主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这是时间上的需要,由于自1994年2月1日起,国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且大众也常见觉得双方是夫妻。这是名义上的需要,即双方需要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得到社会的常见认同。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拥有结婚的实质要件。这包含:
(1)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这是实质要件的需要,即双方需要满足结婚的实质条件。
在离婚时,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也应根据国内的合法夫妻权益进行分配有关的财产。
同时,有关的婚姻当事人应积极的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进行申请,国内的民政部门依据这种案件的时间、案件状况进行审理,以保护这种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的权益。
事实婚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在财产分配等方面仍有权益。遇见类似状况,怎么样维护自己权益?快来找法网咨询,大家将为你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