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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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和路某结婚,孩子出生后双方集资承包一百货门市部,路某负责经营,辛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路某以晚上看店为由常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不断生气,感情逐步恶化。辛某感到老公不想再和自己一同生活,便提出和路某离婚?,路某赞同。,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共识,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结婚以后不久,辛某听说路某在离结婚以前常常和一女性住在一块,就质问路某,路某对此承认。辛某提起诉讼,需要路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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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案怎么样处置,有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人民法院对辛某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理由是婚姻法规定及有关司法讲解有明文规定,辛某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得到赔偿。第二种建议觉得,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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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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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推行家庭暴力的;(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规定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舍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辛某的前夫与其他女人同居发生在他们登记离婚之前,其过错很明显,辛某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没明确表示舍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她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其前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没超越一年的除斥期间,那样,她的诉讼请求为何不可以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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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虽然规定了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条也明确规定了既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需要是因此类过错而致使离婚,也就是说,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是什么原因需要是这类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适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假如当事人在离婚时不了解他们存在这类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样就不可以认定这类过错是致使离婚的直接缘由。因此,离婚时就了解他们存在这类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规定的首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作了不同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放宽了对无过错方的需要,允许其在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但这是有条件的,即需要当事人在离婚时须知自己是无过错方,须知他们的过错情形而致使离婚。假如在协议离结婚以后才发现他们原来曾存在过错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本案而言,辛某在和老公协议离婚时并不了解老公在离结婚以前和其他女人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便她在离结婚以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河南确山县人民法院:孙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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