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借助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相同种类的营业,获得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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