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发布文号:你院法民字第3523号请示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海外或台湾待解放区域(指普通人民)没办法传讯应怎么样处置的问题,本院曾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现已得函复称:“关于该项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一同研究后于一九五一年3月6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希即参酌办理”。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区域的普通人民离婚问题,大家觉得也应由法院从实质状况作适合的处置,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关系,仅因交通障碍不可以即归,又不可以由原告确认其有正当理由不堪再行同居者,可即说服原告撤回或迳以判驳其诉;在说服无效并不可以迳予驳回时,亦适用公示程序宽按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回话的机会,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结果酌为缺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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