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打劫案
(检例第103号)
打劫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调整考验期
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学会办案步伐和考察帮教方法。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效果,依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要,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初中生。
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上购物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归案后,胡某某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一)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可以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缘由的问题,检察机关准时补充拓展社会调查,查明:胡某某高中一年级时爸爸去世,为减轻经济负担,妈妈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交流日渐降低。丧父打击、家庭环境变化、缺少关爱等多重原因致使胡某某渐渐沾染抽烟、饮酒等劣习,高中二年级时因成绩紧急下滑转学重读高中一年级。案发前,胡某某与妈妈就是不是直升高中三年级参加高考考试问题发生激烈冲突,妈妈期望其重读高中二年级以提升成绩,胡某某则期望直升高中三年级考试报名个人有兴趣的表演类院校。在学习、家庭的双重重压下,胡某某产生了制造事端迫使妈妈妥协的想法,继而推行打劫。案发后,胡某某妈妈表示想改进教育方法,加大监护。检察机关针对胡某某的心理疾病,委托心理健康咨询师对其拓展心理健康测试和心理辅导。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综合评估觉得:胡某某此次犯罪主如果因为家庭变故、亲子矛盾、青少年叛逆,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冲动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拥有帮教条件,同时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综合评估,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察起诉过程中,有看法觉得,胡某某罪行较轻,具备未成年、犯罪未遂、坦白等情节,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缘由主如果身心不成熟,亲子矛盾处置不当,因此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真审察并听取各方面建议后觉得,打劫罪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测算胡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同时,胡某某面临的学习重压短期内没办法缓解,参考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的状况,判断其亲子关系调适、不好的行为矫正尚需一个过程,为保障其学业、教育管束和预防再犯,从最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对胡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更有益于其回归社会。
2016年3月11日,检察机关对胡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