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些房子的分割应根据如下方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些房地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置依据生产、生活的实质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状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适合分割用的夫妻共有些房子,应依据双方住房状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子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状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子是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需要暂住的,经查实可依据实质状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低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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